最近,三峡新材的一桩追偿权纠纷案获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起诉多家公司及个人,追讨1.63亿元代偿资金,但一审被法院驳回。
三峡新材表示,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
据2023年12月7日公告,三峡新材称,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15个被告公司及个人也就上述两笔贷款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后,三峡新材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通知,按照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恒波商业代偿了上述贷款本息合计1.63亿元。
三峡新材代偿后,多次要求恒波商业向公司归还代偿资金、要求涉案贷款的其他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但恒波商业未向公司偿还代偿资金,其他保证人也没有分担保证责任。
恒波商业将其原值6.98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三峡新材,作为其向公司清偿本案所涉代偿债务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恒波商业还将其名下的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2666号、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3029号不动产用于对涉案贷款的抵押。
三峡新材称,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波商业及其他保证人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称法院已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立案。
2025年1月22日,三峡新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刘懿为该案共同被告,并补充提交了。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公告,三峡新材的诉求为,判令恒波商业偿还上市公司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付贷款本息的资金合计1.63亿元,并向三峡新材赔偿代偿资金占用损失。
三峡新材请求法院确认恒波商业与其签订的有效,确认三峡新材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清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峡新材请求法院判令9家公司及5名个人分别对恒波商业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07952贷款合同项下恒波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峡新材请求法院判令9家公司及7名个人分别对恒波商业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22810贷款合同项下恒波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
不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驳回原告三峡新材的诉讼请求,由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0.24万元。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3日上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