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公募基金经理张堃两项证券违规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堃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控制、使用七名第三方自然人证券账户,利用管理公募产品的未公开信息开展趋同交易,同时涉嫌证券投资未申报。监管依据相关条款,责令其改正全部违规行为,没收所得7.52万元,叠加两项行为罚款合计34万元,为公募行业从业人员利益冲突合规管理再敲警钟。
监管文书显示,张堃自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长期任职公募行业,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天然掌握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取的核心交易信息。
从2015年3月到2023年8月期间,张堃先后分段控制“顾某珍”“谢某春”“罗某峰”“郑某华”“郑某华”“姚某”“赵某华”等七个非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其中不少账户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时间有所重合,通过分散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对从业人员名下交易的常态化筛查。
案涉期间,张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证券账户、“郑某华”证券账户、“姚某”证券账户及“赵某华”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
监管认定,张堃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有业内人士分析,趋同交易本质是基金经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未公开信息,通过本人或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提前布局,直接损害持有人公平交易权,也是近年监管大数据筛查重点打击的违规类型。
除趋同交易外,张堃还有一项触及公募从业人员基础合规底线的操作,就是案涉期间操控7组第三方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监管认为,张堃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相关基金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所得7.52万元,并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就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近年监管持续高压管控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全流程合规,依托常态化稽查、穿透式大数据监控严查趋同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等典型,压实从业守法底线、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本次罚单具备典型行业警示意义。对于公募从业者,尤其是从事投研工作的人员而言,信息保密、投资申报是不可突破的两条合规红线,一旦触碰不仅面临没收全部获利、高额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触发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对个人职业履历形成永久性污点,同时引发投资者信任危机,行业合规管控力度仍将持续加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