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小、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限
更新时间:2026-09-18 23:26:03 浏览次数:

  国办转发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的通知,优化房车登记、报废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研究修订标准,完善房车登记管理要求。优化调整房车报废年限,小、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参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不设强制报废年限;租赁小、微型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5年;旅居挂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0年。

推荐图文

鄂ICP备2024040700号-2
砺行体育文化传媒-南京晟盟文化传媒-版权所有
数据源自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