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晚间,方盛制药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张庆华于2025年8月6日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下发的。8月7日的公告中,方盛制药称,前述事项内容仅涉及张庆华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而张庆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敏感期内,张庆华分别与周永发、梁焯森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
周永发于2017年1月12日开立证券账户。在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7日,涉案账户1通过大宗交易买入236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后在12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8.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涉案账户1累计交易金额为2614.04万元,交易亏损330.72万元。
此外,梁焯森于2017年1月12日开立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涉案账户2买入139万股公司股票,合计成交1595.77万元,交易亏损299.23万元。
基于事实、证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张庆华、周永发、梁焯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最终张庆华被处以合计60万元的罚款,周永发、梁焯森被各罚款30万元。
从公司股权结构来看,截至2024年年末,张庆华直接持有方盛制药35.53%的股份,他控股的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持有方盛制药2.08%股份。
方盛制药近期业绩较好。2024年,方盛制药营业收入为17.77亿元,同比增长9.15%,归母净利润为2.55亿元,同比增长36.61%。2025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18亿元,同比下降4.6%,归母净利润达到0.88亿元,同比增长25.7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其中提出“应移尽移”的总体要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张雪莉在接受张雪莉还介绍,行政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核心要件有多项:首先是行为性质,行政的判定只需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性规定,而犯罪需要符合第180条构成要件;其次是考虑情节严重程度,并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后果。
贺国良表示,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并不当然地等于刑事犯罪,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行政执法。因此,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仍有较大抗辩空间。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进行,不直接等同于有罪认定。”张雪莉强调,这次事件揭示了证券“行刑衔接”的复杂性。本案后续需关注证据能否证明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