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9次看房后换中介成交,算不算“跳单”?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5-08-28 02:47:33 浏览次数:

  2023年4月,某明星夫妇涉资约6000万元的“跳单”案例审结,原告败诉,该笔房产交易不存在“跳单”行为。

  根据这份民事判决书,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A公司与明星夫妇方面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后者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A公司要求认定明星夫妇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彼时,明星夫妇方代理律师在接受2024年辽宁鞍山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安某通过A中介看房并与房主议价至41.8万元后,转头就通过B中介以相同价格成交。

  A中介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提供了房源筛选、带看和议价等实质性服务。

  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委托人未与A中介签订书面合同,但A中介的服务对交易达成起到关键作用,委托人需支付相应报酬。

  广州的别墅交易纠纷则展现了另一种典型情形。

  某代理公司与卖方王女士签订独家包销合同后,带买方梁先生看房并促成双方洽谈,然而买卖双方却在包销期满一个多月后私下以远低于磋商价的930万元成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明显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构成恶意“跳单”,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11万元中介费。

  8月25日下午,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周争锋通过向针对非独家房源,中介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聊天记录等方式,保留带看记录、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的证据,证明自身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在他看来,是否接受中介服务、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是否绕开中介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跳单”行为是否成立。

推荐图文

鄂ICP备2024040700号-2
武汉砺行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数据源自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