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为合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降低市场风险,多家券商完善两融合同规则。除了防止“绕标套现”外,还有不少券商发布新规则,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买入证券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进行不合理两融套现,以及规避股东绕道减持套利等。
近期,为规范两融业务,又有券商修改融资融券合同。
3月19日,中国银河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为适应监管要求,结合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进行了修订。
具体而言,中国银河本次修订两融合同主要有以下几处:
首先,原合同第二条规定,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修改后规定为: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下调授信额度、限制交易、限制担保物划转、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其次,原合同第六条规定,对投资者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中国银河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该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修改后规定为:对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提高开仓保证金比例、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并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
此外,在中,中国银河特别新增一栏:投资者在有效期内,不可进行“绕标套现”操作,不可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投资者信用账户可能被采取下调授信额度、限制交易、限制担保物划转、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中国银河在防“绕标套现”方面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和规定。通过修订以及,不仅强调了禁止“绕标套现”行为,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后果。这些修改旨在强化对投资者操作的监管,反映了证券行业对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重视。
所谓“绕标套现”,即在两融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刻意规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用途限制,存在严重的风险与合规隐患。
2024年底,中证协发布了,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前端控制要求券商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同时,券商需要对有“绕标套现”意图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交易行为。
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在日常盯市中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此外,还需定期组织排查、对重点客户进行专项监测,并深入排查高风险客户,以及向营业部下发问询函,要求自查和沟通压降“绕标套现”规模的方案。
在事后管控环节,如果客户的“绕标套现”行为已经发生,券商需要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同时,券商还需与客户签署补充合同,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对于拒不配合的客户,券商将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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