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于当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同时还将标题由调整为,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据悉,于6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
进一步来看,本次修改内容中,适当整合、优化了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首先,考虑到现行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
其次是,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第十三条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第三是,第十三条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第四是,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本次修改还重点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完善了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另外,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不难看出,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