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个人舞蹈表演等短,却被一些AI换脸小程序商用——用户付费后可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替换,制作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相同的“AI换脸”,这算吗?侵的又是什么权?
8月28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在广州天河举行,论坛以“改革·法治·湾区:制度型开放新探索”为主题,旨在为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支撑。当日,等文件发布。
令人诧异的是,对于这类案件,不同地方法院法官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共识似乎难以达成,这揭示的正是AI时代下权利保护的复杂性与紧迫性。而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正在法治框架中探索AI治理的“湾区经验”和“湾区样板”。
“技术是奔涌向前的,我们法律也要奋力追赶。”论坛上,一位嘉宾的发言引人深思。
全国共有22座城市集聚超万家机器人企业,其中深圳、广州分别达到6.53万家和5.33万家,领跑全国。
同时,广东已成为国内智能机器人产业主要集聚区之一,形成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为核心,珠三角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2024年,工业机器人产量占全国44%,连续五年全国第一;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超800亿元,初步建立涵盖“大脑—五官—肢体”的人形机器人全产业链。
因此,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在这里显得更为迫切。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吴雨辉在论坛上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人工智能立法应该以激励还是以规制为目标?
“目前学界存在三派观点,最主流的是以激励目标为主,希望促进人工智能发展,避免高标准严监管;第二种是兼顾激励和规制;最少数的则是以规制为目标,专注风险防控。”吴雨辉说道。
据其介绍,从实践来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比例规制原则,表面是规制法,但实际上通过风险分类将大多数AI技术归为低风险,减少监管。美国则发生了从规制向激励的转向,如今明确要全力发展人工智能。吴雨辉自己倾向于设立以规制为目标的人工智能法,最终实现全球统一的基础规则标准,“人工智能法不等于产业政策,激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市场本身来完成”。
不过,目前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尚未定论,论坛讨论已经结束,但关于AI治理的探索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