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新产品注册3个月,总经理等多人被追责!一基金公司因“无资质大V带货”“风格漂移”被采取监管措施
更新时间:2026-08-10 19:57:34 浏览次数:

  近日监管层向各家机构下发了最新一期的,显示有基金公司因产品风格漂移、无资质大V带货被监管追责。

  C基金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出现“风格漂移”“大V带货”等问题,引发关注。监管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C基金公司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宣传推介不合规等两方面违规问题。监管机构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步追究公司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责任人员责任。

  同时,也再次强调相关监管要求,包括投前审慎界定投资方向、投中加强投资风格管理、不得与无资质“大V”合作、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等。

  一是投资运作不规范。公司个别主题基金“风格漂移”、主题风格库管理不规范,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行为不审慎、投资集中度过高,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宣传推介不合规。公司与MCN机构等合作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并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监管明确指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该公司在经营理念、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期规模增长忽视专业合规底线,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有效性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C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步追究公司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责任人员责任。

  披露,2026年1月以来,监管部门已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主题投资风格管理等监管指引及自律规则,从健全管理人内部管理、强化托管人外部监督、完善长周期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引导公募基金提升投资稳定性,践行长期、理性、价值投资理念。从行业整体情况看,多数行业机构能够坚守契约精神和合规底线,按照基金合同和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运作,且较以往更加理性审慎;但仍有个别机构规模情结较重,投资端“蹭热点”甚至“风格漂移”、销售端借助无资质网络“大V”引流。

  结合C基金公司案例,监管部门从投资管理与互联网营销两大维度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其中,针对基金投资管理,监管从投前、投中两个核心环节细化了全流程管理要求。

  对于行业主题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基金产品定位、市场普遍认知与行业通用标准等,精准、细化界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本中的投资方向,审慎确定风格库入库标准,不得使用笼统、含糊的表述方式。存量基金产品相关法律文本中主题界定不清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保在不对原有主题界定做实质变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投中环节,则要求加强投资风格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坚决杜绝“风格漂移”等违规行为。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续跟踪、评估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避免基金产品集中投向投资方向中的单一细分行业及领域;密切关注基金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通过相关风控指标和阈值等开展持续监测与控制;对投资偏离度和集中度过高的情形及时调整,确保基金投资合规运作。

  在销售端,针对互联网“大V”营销乱象,划定了明确的合作禁区,同时对从业人员管理提出严格要求,进一步扎紧销售合规的制度笼子。

  监管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等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五类情形:一是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二是基金购买链接、二维码、开户链接导流;三是基金组合推荐、调仓建议、跟投服务;四是以销售转化为目的的直播、短、社群活动;五是围绕特定基金经理、投资赛道、投资方向开展变相引流。

  对于公益投教类合作,监管也清晰划定了合规边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确需开展公益投教、知识普及合作的,应严格限定合作边界,合作内容应经本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并完整留痕,不得变相开展上述销售相关活动。

  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等人员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相关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同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在各类网络渠道从事基金及基金组合的宣传推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年内首次针对基金销售与宣传推介乱象重拳出击。今年1月,监管机构就曾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明确要求全面加强基金销售和宣传推介行为监管。彼时就已提出,严格禁止与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V”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同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按期下架“基金实时估值”“加仓榜”“实盘榜”等功能,杜绝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时隔半年,监管再度结合具体违规案例下发通报,既是对前期监管要求的重申与细化,也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违规后果与责任追究范围,释放出对公募基金投资运作、宣传推介全链条从严监管的明确信号。最后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照通报要求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各证监局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公募行业资深人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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