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不得与网络大V合作,第三方平台合作费用不得挂钩业务指标!监管再明确六大要求
更新时间:2026-09-17 21:50:23 浏览次数:

  9月17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内的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自9月30日起实施。八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同时存在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等风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共七章三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营销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在营销合作方面,第二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有基金公司人士向

  今年1月证监会发布后,

  有资深公募人士介绍:“内部学习的时候就说要密集关注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监管规则和自律规范,估计得一步一步来,明确边界权责,也方便后续更合规地开展业务。其实最怕的是灰色地带,只要有人带头试探边界,为了业务就容易卷作一团,明确了反而是好的。希望早点出细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随着9月30日实施日期临近,监管层正逐步织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合规网络,行业期待后续细则进一步明确边界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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