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引入小额速调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更新时间:2025-05-15 23:13:37 浏览次数:

  5月15日,在第七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

  中证协指出,规则旨在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纠纷调解渠道,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值得一提的是,调节规则特别根据纠纷复杂程度设置了简易和普通调解程序,丰富调解途径并明确调解时限;此外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明确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在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中,调解发挥着关键作用,为投资者在和解、仲裁、诉讼之外,提供了一种就近、便捷且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今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提出要夯实金融纠纷调解的各项工作基础,拓展调解功能,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为切实落实的要求,中证协修订完善纠纷调解规则,健全调解各项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推动调解工作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进而提升调解服务效能。

  本次修订了规则制定依据和调解工作原则,明确调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的中立性,坚持“可调尽调” 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的合作。

  同时,建立针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以及不遵守第九十四条关于配合普通投资者调解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档案管理、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调解在居中协调、释法明理方面的作用,提升调解服务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规则对调解流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进行优化,依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以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选定、了解案情、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签订等关键节点为依据,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等不同调解程序。

  简易调解,即对于标的数额低于5000元或不涉及资金、股权等给付义务,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优先通过简易调解方式解决。简易调解在调解申请受理后5日内由协会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或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沟通,督促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

  简易调解过程中,协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调解程序的,可转为普通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修订后的规则还丰富调解途径,包括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明确不同复杂程度案件的调解时限,既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简易调解应当在调解员确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经协会同意可延期,总期限不超过30日。

  普通调解应当在调解员确定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经协会同意可延期,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疑难复杂纠纷应自调解员确定之日起180日内调解完毕。

  依据,完善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修订后的规则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协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小额速调机制下,投资者不同意调解方案的,调解方案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或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解。

  规则明确,调解员应当品行端正、公正廉洁,熟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无或重大违规行为,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具有5年以上证券期货市场从业经验,并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担任过合规、法务等岗位职务;

  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工作经历或者相关证券期货监管经验;

  具有5年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

  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具有5年以上证券期货业务或法律业务的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具有5年以上调解组织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程序上,符合调解员资格条件且有意愿从事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可以向协会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相关单位也可以在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协会推荐调解员并提交申请。

  协会相关部门初步审查调解员申请材料,拟订调解员聘任名单,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并通过协会网站对外公布。调解员的聘期为三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调解员可连任。

  在聘任期内,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主动提出辞任或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

  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中立原则;

  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组织安排的调解培训或调解任务;

  以调解员身份对外参加活动、发表或授课的,未事先征得协会同意;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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