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还拟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对两名配合造假责任人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据悉,其中一人为越博动力前任董事长贺靖。
据证监会调查,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5亿元、2.63亿元、1.38亿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亿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46.30%、4.00%、92.14%、8.01%、0.30%。
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7%。
2022年,越博动力按照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新能源车辆销售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
据介绍,李占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秘职责,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然而,李占江决策并组织实施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此外,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21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2.3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李占江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知悉重大诉讼情况,但未提醒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贺靖曾在2022年年底至2024年3月担任越博动力董事长一职。不过,据发表的,贺靖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他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提供个人简历,此后便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
而据证监会调查,在这段履历之前的2020年至2021年期间,贺靖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请求和安排,贺靖提供所控制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9106.13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的河南畅行。
另外,2019年至2021年期间,证监会提到的另一名配合造假主体于懿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请求和安排,于懿提供他控制或联络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证监会认为,于懿、贺靖明知李占江主导越博动力经营业绩造假,仍连续多年配合开展相关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其中贺靖存在减轻情节。证监会拟决定,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3年4月,越博动力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同时在2022年年报中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按照总额法核算的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相关营业收入和成本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更正调整。
证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行为;对于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刘恒,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徐方伟、孟涛。
其中,李占江存在组织指使越博动力虚增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收入和利润、虚假转让资产及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控人罚款850万元;对刘恒、徐方伟、孟涛、钟孟光等前任董监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认为,李占江决策、组织涉案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恒参与组织实施涉案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拟决定对李占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恒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