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关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裁判文书刷屏资本圈。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某上市公司拟准备发行可转债,但发行可转债有业绩要求,于是审计师配合上市公司倒签协议配合财务造假,转让合同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构成财务造假。最终,两名签字的涉案人员,一个被判刑一年五个月,一个被判刑十一个月。
根据裁判文书,本次两名被告人,一个是朱某某,另一个是刘某某,朱某某是E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而刘某某则是事务所项目经理。
根据指控,A上市公司于2019年初筹备发行可转债,因子公司B和C公司签署的影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未达到2018年收入确认条件,可能会影响可转债发行。
为满足业绩要求,B公司于是和D公司签订虚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日期落款为2018年12月,以该项目收益确认A公司2018年业务收入。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刘某某受E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为A公司2018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两人在明知A公司意图虚增2018年收入的情况,配合完成合同造价,并以E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在此过程中,E事务所拿到审计费70万元,朱某某、刘某某共计获利10余万元,该案件可谓牵扯甚广,有上市公司的董事、副总,财务经理,董秘还有子公司的总经理等等核心人物。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某主动认罪,且认为自己是从犯;而朱某某则认为自己没有配合造假的主观故意,所得不全是所得。而且,他认为,考虑朱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退缴所得等,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并非从犯,而是共同犯罪人;朱某某、刘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最终,朱某某被判一年五个月,罚金11万元;刘某某判刑十一个月,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