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上述负责人则回应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向
不过,王智斌同时表示,监管规则在关联方认定上保留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兜底条款。当客户与上市公司子公司共用生产场所、关键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时,即便形式上不落入关联方的明确列举范围,也可能因经营混同、利益倾斜等实质因素被监管机构关注。
另一个疑点还在于,方邦股份近年对惟实电子的“定性”口径不一致。
在这份半年度报告之前,2025年财报中,惟实电子的公司类型为“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惟实电子也被定类为“参股公司”。再往前,上市后至2024年的各定期财报中,惟实电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70%”。
为何不同定期报告对惟实电子的“定性”不一致,“参股公司”和“子公司”到底哪个表述才准确?方邦股份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按我们理解,填‘子公司’和填‘参股公司’应该都是可以的。因为从广义来说,‘参股’包括了‘控股’。这是文字描述上的问题。”
王智斌则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