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称老板为“老太太”被辞退,法院判了:公司赔偿2.7万!为什
更新时间:2022-09-15 15:23:25 浏览次数:

  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张某接到了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之一竟是因为他在与同事私聊时,称53岁的公司女领导李某为“老太太”。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纠纷诉至北京大兴法院。

  张某与下属小胡因请休假问题,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争吵过程中,小胡一怒之下竟将一把菜刀架在了张某脖子上,张某冷静处理,并在安全脱身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小胡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会等来公司慰问的张某,等来的却是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2021年6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的情形,张某亦未直接在群中使用不当言辞称呼上级领导,故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将案件诉至北京大兴法院。

  法院落法槌,判决公司赔偿2.7万元

  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司一方确实难以证明张某与小胡的冲突属于“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这一情形,双方的争论焦点最终集中到了公司是否可以因张某在私聊中称呼上级领导为“老太太”一事,而解除劳动合同上。

  公司认为,张某用“老太太”这种不当称谓来称呼公司上级领导是十分不合适的。张某作为部门经理、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员工,应具有服务意识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但张某对下未能妥善处理与下属的关系,以致发生冲突报警;对上又出言不逊,不尊重公司领导,不能起到表率作用。张某言行不当,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公司因此完全可以依法将张某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张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公司基于张某私下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对张某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惩戒的做法,显属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七千九百元。

  宣判后,张某和公司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院:“老太太”一词无贬低侮辱含义

  法院认为,判断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就此问题,应结合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位、张某的言论内容、张某的言论的发表环境、起因和发表范围、张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严重性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首先,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部门经理,属于中下层的管理岗位,而非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

  其次,从张某言论的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从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

  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且是通过单独沟通,该沟通内容仅限于二人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就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发送到公司群将相应影响扩大一事,张某并无过失,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张某的相应行为属于“乙类过失”,根据公司的的规定,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张某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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