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重拳整治租赁乱象,对违规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业内认为“租赁市场将进入新阶段”
更新时间:2025-07-22 02:24:09 浏览次数:

  厨房、卫生间、阳台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将面临罚款并没收所得;违规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而违规从业情节严重将被禁业5年。

  7月21日晚,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通过对
 

  严厉处罚违规行为

  明确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行为,分别做出了严格规定。

  例如,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出租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通过书面表示:“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提出了相关严禁性要求,并对房源查验等提出了源头管理要求,加之对于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等情况有相应处罚,这些都将大大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的出现。”

  “但与此同时,监管也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方面,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众多、房源分散,监管部门难以对所有租赁行为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跨部门协调监管也面临挑战,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涉及房产、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要求更高。”张波认为。

  租赁市场将进入新阶段

  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对于出租与承租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对经纪机构规模、人员、管理、收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指研究院指数研究部总经理曹晶晶通过对“相比发达国家,目前我国住房租赁行业机构化率仍较低。根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截至2025年6月,全国开业规模TOP30住房租赁企业累计开业房源量为135.9万间,占整体市场份额仍较小。从市场化、专业化的政策导向来看,我国长租公寓企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曹晶晶说。

  张波认为:“实施后,租赁住房供给将形成政府保障+市场主体双轨制,市场化主体通过长租社区开发、存量资产盘活等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租赁市场将进入机构化运营、品质化升级、金融化助力的新阶段。未来5年,能够整合政策资源、优化融资结构、提升运营效率的企业将成为市场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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