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核心争议被归纳为三部分:其一,原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其二,原告诉请是否合法有据;其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是否合法有据。
三大争议中,原告诉请是否合法有据是博弈的重点,双方围绕3.8076%股权是否已分配以及谁有权分配展开辩论。
张强华向
南通中院基于此得出结论:“虽无法确认经营层对案涉3.8076%股权进行了再次分配,但上述协议的签订表明,经营层已就争议股权进行了协调处理,与沈锡章等人之间的争议已得到相应处置。”
原告方认为,“因为沈锡章等人的权利早就被法律文书确认,与3.8076%的股权没有权益关系。所以我们不认为原先判决的描述对本案的处理有任何影响,不认为这段表述构成对此案原告诉请的任何障碍”。
被告方对原告观点表示不认可。“前诉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实体审查重点是审查3.8076%的股权有无分配,原告是否应当享有其中的一部分份额,是围绕这样的重点来审查的。3.8076%的股权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形成了证据链,证明在沈锡章他们与文峰集团的争议处置完成前已经分配给了姚海林等5人,在沈锡章他们的争议处理结束后,经营层又完善手续,并出资购买了16名小股东股权,合并一起落实到姚海林等5人名下。”
原告多次在庭上提出,“经营层”对20%股权进行分配的权力是否存在限制和边界?“对改制结束已经20多年后的原经营层,有无权限来对3.8076%股权重新进行分配,这个是需要法院来认定的。”张强华称。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经营层的法律主体资格实际已经丧失,改制文件中经营层特指7人,但是7人已经在2022年4月后全部退出文峰集团董事会。“所谓的经营层7人已经无1人在文峰集团董事会中,该经营层是‘名存实[*]’的。这7人行使权力的边界早已超过了,根据改制文件的规定,他们行使权力在文峰集团改制、工商变更登记前。”
对于时效问题,被告方代理人回应称,经营层的权力是由改制文件确定,经营层履职到何时,改制文件中并没有最终期限,也就是说按照改制文件,经营层完成改制中设定的职责,经营层就没有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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