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更新时间:2026-09-22 17:43: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现将调整后的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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