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发布,其中提出,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海关总署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共享应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向海关总署提供商标、专利等基础数据信息,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备案;共享驰名商标确认信息、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信息以及重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决定信息,辅助海关执法。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进行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利数据信息和予以没收的商标、专利案件信息,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互相通报各自作出的商标、专利行政执法答复,促进商标、专利判断标准统一。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共享相关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