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后取了20000块,男子思索再三想找失主,结果……
更新时间:2022-12-11 10:12:08 浏览次数:

  前不久,江西省鹰潭市民宋先生在下班路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卡。虽然,他后来将从银行卡里取出的2万块钱送到了派出所,不过,警方还是认定他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11月初的一天,宋某下班回家路上,在鹰潭市天洁路捡到一张银行卡和200块钱现金。巧合的是,银行卡上还绑了一张写了一串数字的小纸条。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宋某回去之后,就带着银行卡去银行试了一下纸条上的6位数字,确实是银行卡的密码。

  宋某先后分四次从这张银行卡上取出了2万块钱,回到家中,宋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劝诫宋某将钱存回卡中。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他老婆告诉他,这个行为有点不当,不应该取这个钱,他就想把钱存回银行卡里面去,但是在ATM机上,银行卡被吞掉了。

  银行卡被吞,钱还不回去,宋某带着钱去了派出所。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他意思是想把钱归还给失主,看看派出所能不能找到失主,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最后,我们给宋某取保候审的一个强制措施。

  民警介绍,捡拾到银行卡、信用卡等物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交到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试图取出卡里的钱,也许一个不小心就会构成犯罪。因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最低额度是5000元,取出超过5000元就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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