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券商落地新版程序化交易协议,高频交易投资者的这些信息都要报告了
更新时间:2025-07-09 22:29:28 浏览次数:

  上周五,中证协官网发布了,供证券公司参照使用。

  该券商的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应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规行为。此外,投资者若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高频交易情形,应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高频交易系统测试报告、高频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

  根据上述,投资者在首次开展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券商报告。 券商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充分核查。投资者在收到券商确认反馈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报告的信息包括:

  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指定交易的会员/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人等;

  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 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联络信息,包括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券商要求的其他信息。

  同时,该协议明确约定,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杠杆资金联络人发生变更;

  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

  主要交易策略发生变更;

  交易软件信息发生变更;

  账户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此外,该还对高频交易行为作了有关约定,指出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应报告以下四项信息:

  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高频交易系统测试报告;

  高频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券商有权加强监控、从严管理。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立即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投资者还要履行的一大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的规定,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券商及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积极落地中证协规定,启用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与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正式实施密不可分。

  今年4月,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实施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7月7日起,这一新规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明确了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时交易所可采取的措施。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

  东海证券指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加强,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市场操纵和不公平交易行为,还能进一步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中,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构建更加成熟稳定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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