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们在预看房前后惊讶地发现:同在整个开发区域内的一块地,土壤中有18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地下水中有2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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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商品房地处W15-01地块,二期商品房地处W09-06地块,与一期二期商品房相邻的地块为W08-08地块,W08-08地块原为浦东电镀厂,其中一期商品房与W08-08地块直线地块仅间隔一条马路。
原告方认为,这是让前述其他证据存疑的核心问题。“W08-08地块原浦东电镀厂”是否应被纳入“地块内周边企业的情况”,将影响住宅项目是否符合住宅建筑建设的行政规范。
同时,原告方也质疑了另一份报告的专业度。这份关于W15-01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及,钻孔深度为1米,原告的证据显示土壤污染深度为0~3米,最大超标深度为6米;地下水污染深度为1米~9米,最大超标深度为15米,因此上述报告中操作的钻孔深度明显低于污染深度。
据业主陈述,对于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报告,浦发虹湾代表律师的异议大多集中在“关联性”与“目的性”,并且提出“从W08-08地块和其他两个地块的报告来看,无论是地下水还是土壤、周边空气,都没有扩散的现象”。
“本人买房子用作婚房,将来要在这套房子里养育小孩,而W08-08地块风险报告明确了对儿童有特别的危害。如果知道是这样的情况,绝对不会购买这个房屋,也不会以这个价格去购买。被告在相应的信息披露中故意隐瞒了污染事实,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表示。
调查周边地块是谁的义务?
被告代表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受条件限制和主体认知差异,对不利因素不能逐一提示,所以不存在隐瞒不利因素的故意,更不存在欺诈。
这也是业主方难以接受的解释,如果开发商不能对不利因素逐一提示,那么调查责任归属哪一方?
被告代表律师的态度是,确认在选择购买房屋之前,业主也亲临过现场,或者已经对周边的环境仔细考察以后,自行作出的购买决策。原告可以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获取浦东新区唐镇W08-08地块以及原浦东电镀厂涉及的规划地块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相关信息。
被告代表律师还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所住的房屋进行外围调查,以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
周荔曾向“主观上有阻止相应信息公开的行为。”原告方强调。
地块性质是否误导了购房行为?
“如果W08-08地块是住宅,我不可能会觉得这个地方有污染。”周荔在沟通中告诉
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W08-08地块现状的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但在认筹时,浦发虹湾在售楼处沙盘里明确标识W08-08地块的位置是住宅楼,并且在红线外不利因素确认函、提示函以及相应的说明里,都把W08-08地块作为住宅组团用地进行描述。
按照浦发虹湾的填报情况,W08-08地块是建设用地,在污染治理完成之后才能转化为居住用地。
基于此,原告方律师认为,上述操作给购房人造成了误导。
但被告代表律师解释认为:公司未来规划要作为住宅,现在修复就是要使它符合一类住宅用地的要求。
而通过与业主、代表律师的沟通,被告代表律师多次表示,W08-08地块目前尚未出让,浦发虹湾还不是产权人,只是受委托进行土地治理和修复。
原告方代表律师认为:“今天整体比较顺利,对方的陈述也基本符合预期,但接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
另一位业主张华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