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飞9月12日晚间发布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当日下午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审议了包括修订等共计10项议案,其中关于修订的议案因部分参会股东弃权未审议通过。
“议案10”未通过,弃权票或来自大股东
公告显示,上述未审议通过的议案以普通决议进行,同意约2.97亿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81%;反对94.8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约21.02亿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87.6024%。
据中航成飞2025年半年报,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中航工业持有中航成飞约21.02亿股,将该持股数据加上中小投资者弃权的9.85万股,即为该议案“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的票数。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瑜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表示,股东投下弃权票通常意味着股东对议案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支持或反对意见,可能是因为他们对议案的细节不够了解,或者觉得议案的影响无法预见,进而选择保持中立。
“大股东的弃权票往往反映出其对管理层提案的信任不足。如果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长期‘脱节’,这不仅会影响具体决策的通过,也可能揭示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潜在问题。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外界对公司未来战略方向的担忧,投资者也可能因此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产生不确定性。”王智斌对
新重视“集体决策”
那么,这份因部分参会股东投票弃权未审议通过的究竟有什么内容?
例如,中航电测发布的更偏向于“对人授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占公司相关指标10%以下,且有具体金额上限的对外投资事项。
而中航成飞的制度,则完全转变为“对事审批”——新制度取消了对董事长个人的授权条款 ,而是设立了非常清晰的、基于交易规模和影响力的分级审批“红线” 。
例如,新的制度提及,“公司投资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