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驳回宗馥莉上诉许可申请,判决维持18亿美元资产冻结令,并要求宗馥莉方支付25万港元讼费
更新时间:2026-07-21 21:55:39 浏览次数:

  香港高等法院当天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审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法庭同时下令宗馥莉方支付原告方25万港元的讼费。

  结果:宗馥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有结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则不得从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取款项或账户任何资产。与此同时,宗馥莉需披露该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及收支完整账目。若在2024年2月2日或之后,户口内的资产转至第三方的,被告亦需交代相关资料。

  结果后,2025年8月15日,宗馥莉方申请上诉许可;2025年9月1日,原告提交反对书面陈词;2025年9月8日,宗馥莉方则继续提交答辩书。

  彼时,宗馥莉方在上诉许可申请中罗列了五项理由。然而,本次香港高院的判词却提到,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备合理胜诉可能性;同时,即便本案上诉依法无需上诉许可,法庭亦不会批准被告延期提起上诉的申请。

  这意味着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旗下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保全禁令持续生效,宗馥莉被禁止从中提取或抵押账户资产,保全效力维持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最终处置完毕,或香港法院另行作出变更、解除保全命令为止。

  理由一:宗馥莉方主张,原告方应适用玛瑞瓦禁令的严格标准,需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实风险”,而原审法官未作此要求。

  高院驳斥:上诉庭指出,本案申请的并非玛瑞瓦禁令,而是第21M条下的资产保全令,两者法律标准不同。资产保全令旨在为域外法院最终可能作出的强制履行令保全相关资产,无需额外满足玛瑞瓦禁令的全部门槛。

  高院驳斥:原审法官已充分考虑双方专家证据及原告方未在内地申请保全的解释,该评估并无明显错误,不构成可上诉的理由。

  高院驳斥:案涉多份文件是否构成信托及信义关系属于“严肃争议”,应由审判庭最终裁定,不能在现阶段下定论。

  高院驳斥:资产保全令仅要求存在“保全标的财产的必要性”。原审法官基于案涉金额高达18亿美元及宗馥莉方未提供相反证据,认定损害赔偿不足以作为充分救济,属合理裁量。

  高院驳斥:披露命令仅为辅助保全令有效执行,而非就案件实体作出裁决。由于保全令本身已明确涵盖2024年2月2日之后被转移资产的替代或可追溯收益,要求披露同期交易记录对确保令状效力实属必要。

  综上,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定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合理胜诉可能性,故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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