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上交所对退市锦港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触及重大强制退市情形。其中,2022 年、2023 年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利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 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姚福欣、江峰作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第 13.2.3 条、第 13.2.3 条和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姚福欣、江峰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请大华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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