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昆张应急罚﹝2022﹞544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新原晶刀具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罚款3万元。
昆山新原晶刀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孔令玉,住所:张浦镇欣达路699号3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