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向泰国外贸厅买木薯干存质量问题 汇鸿集团子公司索赔2.87亿元
更新时间:2025-01-15 21:50:19 浏览次数:

  1月15日,汇鸿集团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中鼎公司因与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泰欧资本有限公司责任纠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内阁决定去除库存,无需在成交之前检查产品数量和担保产品质量。因为本次交易是全数额交易或整仓交易,在提交购买申请之前泰国外贸厅已为有意购买者提供检查数量和质量的机会。

  泰国外贸厅认为,中鼎公司已检查和筛选产品,因此,当泰国外贸厅决定出售库存产品,并与中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视为中鼎公司决定购买合同附件所述所有仓库产品,买卖合同没有对质量标准做任何约定,因此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诉泰国商业部外贸厅等索赔2.87亿元

  对于泰欧资本发起的仲裁,2016年,泰国外贸厅提起的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提取货物的货款及赔偿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

  2017年12月,泰王国仲裁院裁决中鼎公司应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11.3万吨货物货款,共计约6.8亿元泰铢以及相应利息。

  随后,泰欧资本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被驳回。

  汇鸿集团称,因上述仲裁裁决系由泰王国仲裁院作出的,根据规定,应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予以审查。

  去年11月,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裁定承认泰王国仲裁院的仲裁裁决。

  随后,中鼎公司提起了诉讼。

  汇鸿集团在公告中称,相关证据显示,泰欧资本在提货前已经通过银行以中鼎公司名义向泰国外贸厅开立履约保函和三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足以支付项下的全部货款。泰国外贸厅在信用证到期前未议付信用证,导致信用证失效。

  中鼎公司据上述情况,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中鼎公司诉讼请求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向中鼎公司连带赔偿货款损失约2.87亿元人民币。

  此外,汇鸿集团表示,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吸收合并期间曾承诺,汇鸿集团下属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如导致新增损失将由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汇鸿集团称,根据以上承诺,本案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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