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更新时间:2025-08-15 21:28:02 浏览次数:

  2025年8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杨仁贵,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殷晓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梁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年6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提前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6291.03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4.3%;虚增利润总额6636.3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7%;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2.27%。

  京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京蓝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京蓝科技、杨仁贵、郝鑫、殷晓东、梁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蓝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4年1至12月份,*ST京蓝的营业收入构成为: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占比91.41%,土壤修复运营服务业务占比8.41%,其他行业占比0.17%。

  截至发稿,*ST京蓝市值为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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