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定居。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