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议三季报分红被“驳回” 青农商行:主体资格不符
更新时间:2026-06-13 22:10:44 浏览次数:

  青农商行公告称,前述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原因在于“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提案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中5600.02万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00股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这并非同发裕投资首次提案“碰壁”。2025年8月,在青农商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夕,其也曾就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事项提出临时提案。

  彼时,同发裕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同发裕炉火纯金价值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发裕德财双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支基金并受11名自然人股东委托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全体提案方合计持有青农商行3%以上股份。

  这些股东提议,青农商行在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不低于30%的比例现金分红,且三季报所分金额可全额抵扣当年或后续年度分红义务。

  联合股东也解释了这一提议的背景:一是近年来,青农商行业务规模、盈利能力与资本实力持续提升,现金储备充裕,具备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客观条件;二是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三是监管部门持续倡导上市公司加大现金分红力度、提高分红频次,青农商行适时推出三季报分红符合政策导向及行业趋势。

  不过,这份提案也遭到了青农商行董事会“驳回”,董事会认为,该临时提案的议题及内容为中期分红及董事会授权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关于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由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此外,该提案建议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各年度三季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并在此下限基础上,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披露具体分红实施方案。根据监管及公司规则,董事会仅有权在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上限范围内制定方案,而无权在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比例下限基础上自行决定具体利润分配分红金额或比例等分红实施方案。

  在净息差持续承压、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如何平衡业务发展、资本补充与股东回报,是各家银行都面临的重要考题,而分红往往是股东会争议的焦点话题。从目前已召开的银行年度股东会来看,多家银行分红议案投票出现较为明显的分歧。

  前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中有一项是关于青农商行2025年利润分配,其提议该行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

  据青农商行4月末披露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行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合计分红6.67亿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1.31%,分红比例较2024年下降2.03个百分点,在A股银行中处于尾部梯队。

  2025年末,青农商行资产规模迈过5000亿元关口;202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0.27亿元,同比下降9.12%;归母净利润为31.28亿元,同比增长9.51%。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该行资产规模进一步攀升至5089亿元;2026年一季度实现营收27.91亿元,同比下降8.69%;归母净利润为12.48亿元,同比增长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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