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布,对江苏索普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同日,江苏索普披露,公司于6月17日收到。
江苏证监局表示,陈志林作为公司总经理、代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上交所决定对江苏索普及陈志林、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根据上述,江苏索普此前接受了财政部检查组对2023年度会计信息的质量检查。检查组下发处理决定后,公司组织全面自查,发现前期会计差错主要涉及四大事项。
其一,江苏索普通过自建供电设施向部分公司供应电力,每月代收电费后交付当地供电局。但公司在提供该服务过程中并未取得电力控制权,收取的应付给供电局电费部分实质为代收代付性质,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对此进行调整,调减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各5016.95万元。
其二,江苏索普对各期末存货损耗进行会计处理时,因单据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部分存货损耗存在跨期。其中2022年度存货损耗13.40万元跨期结转到2023年度,2023年度存货损耗100.34万元跨期结转到2024年度。江苏索普调整增加了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成本13.40万元,增加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成本86.94万元,减少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成本100.34万元。
其三,江苏索普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成品和半成品,对于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未及时将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导致调增2023年度营业成本4166.61万元,同时减少研发费用4166.61万元。
其四,江苏索普于2023年度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自查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款。此事调整增加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322.51万元,减少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322.51万元。
江苏索普方面表示,上述差错主要因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分、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透彻,导致部分交易的会计核算未严格遵循配比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江苏索普同时强调,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不会导致相关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