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被划扣及冻结的事实?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贵公司是否曾收到过法院送达的或?若收到,具体送达时间为何时?”的问题向ST银江发出,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应。
王怀涛分析称,上市公司称系例行查账时才发现专户资金被司法划转,这个发现时间点会直接影响披露时间点的合规判断。
“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则,重大事件披露义务的触发时点是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之时,并非事件客观发生的时间本身,也就是说假如公司确实是例行查账的那个时间点才第一次知晓司法划转的事实,那么披露时限就从该发现时点开始起算。”王怀涛表示。
王怀涛称,但同时也需要考察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内控管理是否到位,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负有常态化管理、核查的义务,如果按照公司应当具备的内控水平,本可以更早发现账户资金异动,即便公司口头表述为例行查账才发现,监管部门也有可能认定属于“应当知悉”,这种情况下披露起算时间就会往前推移,公司就有可能被认定披露滞后,所以“例行查账发现”只是公司单方面陈述的事实,该时间点能否被监管部门认可作为披露义务的起算时点,还要结合公司账户日常核查制度执行情况、银行通知机制等证据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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